緩徵〈儘召〉:新生〈轉學生、復學生〉入學申請兵役緩徵〈儘召〉期限與修業年限相同。
一、學士:修業年限四年。(醫學系、牙醫學系、藥學系及物裡治療暨輔助科技學系等4個學系為六年)
二、碩士研究生:修業年限二年。
三、博士研究生:修業年限四年。
※緩徵、儘召申請填報戶籍地址需與身份證背面完全相同,儘召申請辦理請於兵役系統上傳退伍令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※
一、畢業(每年六月三十日止自動消滅):離校程序免送軍訓室。
暫緩徵證明:
〈一〉經錄取新生,未註冊入學前如已接獲徵集通知時,可攜帶錄取通知書或報到通知書與徵集令,至戶籍地鄉鎮區公所辦理緩徵。
〈二〉在學期間收到徵集令時,請先向軍訓室申請暫緩徵集證明書後,再攜帶徵集令,至戶籍地鄉鎮區公所辦理緩徵。
〈三〉在學期間申請暫緩徵集證明書方式有二,說明如下:
1.親自辦理:攜帶身分證件及徵集令正本〈或影本、照相、電子檔〉至軍訓室申請辦理。
2.通訊辦理:檢附①身分證影本、②徵集令影本及③回郵掛號信封〈貼足28元郵票〉,郵寄軍訓室辦理〈於信封上④註明「辦理暫緩徵集證明」,及收件人姓名、地址〉。
3.建議同學可多利用通訊方式辦理。
名詞解釋〈法規依據〉
役男: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,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,稱為役齡男子。〈兵役法第三條〉
例如:在校男學生,兵役年齡在19歲(含)以上者(今年94年次)113-19=94 , 113年1月1 日起辦理徵集94年次。
兵役:軍官役、士官役、士兵役、替代役。〈兵役法第二條〉
士兵役: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、補充兵役。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,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。〈兵役法第十五條〉
前項徵兵處理得提前至十八歲之年辦理。〈兵役法第三十二條〉
五、點閱召集: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。〈兵役法第三十七條〉依儘後召集人員範圍-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,以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