緩徵儘召申請說明

緩徵〈儘召〉:新生〈轉學生、復學生〉入學申請兵役緩徵〈儘召〉期限與修業年限相同。

一、學士:修業年限四年。(醫學系、牙醫學系、藥學系及物裡治療暨輔助科技學系等4個學系為六年)

二、碩士研究生:修業年限二年。

三、博士研究生:修業年限四年。

※緩徵、儘召申請填報戶籍地址需與身份證背面完全相同,儘召申請辦理請於兵役系統上傳退伍令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※

延長修業〈延長儘召〉:大五、碩三、博五以上學生每學年申請乙次。

緩徵〈儘召〉原因消滅:

一、畢業(每年六月三十日止自動消滅):離校程序免送軍訓室。

二、休學、退學、提前畢業或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者:軍訓室依離校程序之日期,繕造緩徵原因消滅名冊送戶籍地縣(市)政府註銷緩徵。

役男申請出境〈四個月以上推薦出國研究者,洽軍訓室辦理〉

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,最長不得逾二年。
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、進修、表演、比賽、訪問、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,最長不得逾一年。
出境四個月以下,可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路申辦服務網頁申請核准,或自行至公所申請辦理〈攜帶有效護照、身份證、私章〉〈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〉

暫緩徵證明:

〈一〉經錄取新生,未註冊入學前如已接獲徵集通知時,可攜帶錄取通知書或報到通知書與徵集令,至戶籍地鄉鎮區公所辦理緩徵。
〈二〉在學期間收到徵集令時,請先向軍訓室申請暫緩徵集證明書後,再攜帶徵集令,至戶籍地鄉鎮區公所辦理緩徵。
〈三〉在學期間申請暫緩徵集證明書方式有二,說明如下:
1.親自辦理:攜帶身分證件及徵集令正本〈或影本、照相、電子檔〉至軍訓室申請辦理。
2.通訊辦理:檢附①身分證影本、②徵集令影本及③回郵掛號信封〈貼足28元郵票〉,郵寄軍訓室辦理〈於信封上④註明「辦理暫緩徵集證明」,及收件人姓名、地址〉。
3.建議同學可多利用通訊方式辦理。

名詞解釋〈法規依據〉

役男: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,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,稱為役齡男子。〈兵役法第三條〉

例如:在校男學生,兵役年齡在19歲(含)以上者(今年94年次)113-19=94 , 113年1月1 日起辦理徵集94年次。

兵役:軍官役、士官役、士兵役、替代役。〈兵役法第二條〉

士兵役: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、補充兵役。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,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。〈兵役法第十五條〉

常備兵役區分:
一、現役:以徵兵及齡男子,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,徵集入營服之,為期一年,期滿退伍。
二、軍事訓練: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,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,期滿結訓。
三、後備役: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,至除役時止。〈兵役法第十六條〉
徵兵處理:
一、兵籍調查:就戶籍地行之。
二、徵兵檢查:完成兵籍調查後,就戶籍地行之。
三、抽籤:完成徵兵檢查後,就戶籍地行之。
四、徵集:依規定入營日期,就戶籍地行之。

前項徵兵處理得提前至十八歲之年辦理。〈兵役法第三十二條〉

經徵兵檢查之男子,應區分為常備役、替代役、免役體位,依下列規定服役
一、常備役體位:為適於服現役者,應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;其超額者,得申請服替代役。
二、替代役體位:服替代役。
三、免役體位:為不合格者,免役。
前項經檢查體位未定者,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,判定其體位。
第一項體位得區分等級,其體位區分標準,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。〈兵役法第三十三條〉
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:
一、動員召集:戰爭或非常事變時,依作戰需要實施之。
二、臨時召集:平時為現役補缺、停役原因消滅回役,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。
三、教育召集:依軍事需要,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。
四、勤務召集:戰時或非常事變時,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。

五、點閱召集: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。〈兵役法第三十七條〉依儘後召集人員範圍-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,以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:

一、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。
二、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。
三、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。
四、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。〈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〉